曾經因為Lucky Number喜歡蔡依林;

曾經因為知足喜歡五月天;

曾經因為短髮喜歡梁詠琪;

曾經因為極速傳說喜歡鄭伊健;

曾經因為to heart至死不渝喜歡深田恭子;

曾經因為改造野豬妹喜歡山下智久;

曾經因為麻雀變鳳凰喜歡茱莉亞羅勃茲;

曾經因為國家寶藏喜歡尼可拉斯凱吉;

曾經因為還珠格格喜歡范冰冰;

曾經因為倚天屠龍記喜歡李連杰;

曾經因為某個原因而喜歡這些藝人,

這些原因是觸發我接觸了解這些藝人的源由,

所以並不會在這個原因過時或不見了!而否定曾經喜歡過。

但是我的喜歡是很單純不瘋狂的,

不會收集每一張專輯、不會收看每一部作品、不會徹夜排隊購買周邊商品,

這大概只限於我欣賞這個人的某個特質,吸引了我當時的目光與焦點。

友人很驚訝我喜歡這個藝人,但卻對他的作品不甚熟悉。

要說我這樣還稱得上是喜歡他們嗎?我想,是的。

畢竟,欣賞實際上也是一種喜歡,只是沒有那麼熱烈的追蹤罷了!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Aries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